地理标志是一种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这一概念涵盖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所规定的不得虚假标示的"原产地名称"或"原产地标识"。根据TRIPS协议第22条第2、3、4款的规定,成员国应当禁止在商品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其来源于非真实的来源地、足以使公众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或撤销未能表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的商标的注册;禁止字面真实但仍产生误导效果的地理标志使用或注册,等。显然,这是一种防御性的保护方式,仅仅是地理标志保护的最低标准;Trips协议并不禁止各成员国根据自己的需要具体制定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比如说允许适格的主体将地理标志按某种具体程序进行注册以寻求类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动性保护方式。
所需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